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林欣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富俐 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彰化市○○段000地號、彰化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彰化市○○段000號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000號)、彰化市○○○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2萬3300元【計算式:10,000×158.28+20,500×66+348,700+138,800=3,423,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