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林裕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 李昆銘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再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
二、陳報債務人李昆銘(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父 李能傳 、母李 王月仙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件被告 李木松 等六人與其父李能傳、母李王月仙之手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渠等繼承系統表。
三、依補正之附表2.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新狀被告李木松等六人公同共有,恐非僅上開六人,而係共計有46人(請閱謄本上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主登記次序13、15、.....73~75公同共有)。渠等與新狀表列被告六人之登記日期、原因發生日期也均不同,也就是說、該被告六人雖繼承自伊父(或母),但遺產是來自更上一代...???)。本件請求之被告是否需再度更(正)新?當事人始為適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