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大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確認訴外人 葉林月昭 於被告大葉大學之車馬費及董監事酬勞在新臺幣(下同)633萬868元債權範圍內存在;後段請求已生違約金247萬4933元、已生未受償利息1253萬2629元範圍內債權存在。查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為各自獨立之請求,難認係附帶於本金所為請求,三者間無主從或依附關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33萬8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792元,扣除僅繳1000元,尚應補繳19萬879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任何訴狀及附件,除正本外,請附被告人數附繕本(含附件)份數。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