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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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4月30日│50,000元│2812│4855-1││││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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