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即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昌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慧珠
楊松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上訴有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惟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中提出上訴聲明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有上訴程式欠缺之情事。茲因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鍾孟容法官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