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7號債權人 王麒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庭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14萬元
,證物借款契約書影本記載4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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