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8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佛教慈濟護法會釋證嚴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李依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佛教慈濟護法會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104年4月7日具狀泛稱大眾銀行過失給( 劉津戶 )領盡鉅款,慈濟續收盡鉅款;大眾銀行公司與高雄轄區過失責任:未善管榮父夫妻生活費存款;慈濟財團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收盡榮父夫妻與愛子生活費款,母親亦自身難保,必慘110警員送我5元買水主粥無鹽,肝腎膚滲血,貧喪健康云云,仍未具體敘明債務人有何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及其所受之損害金額如何計算,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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