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睿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債務人名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入庫,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