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0號
101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湯俊揚 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湯俊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所涉如起訴書附表三所載部分,過程據實陳述;就被告所否認之該表編號4部分,證人 蔡忠良 現在監服刑中,與被告無串證之虞。而被告經此教訓後,已深知悔悟,決不再犯,且年關將近,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與家人團聚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湯俊揚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00年1月2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是被告經判處重刑,難期於後續審理期日到庭應訊,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況原重罪之羈押原因亦尚未消滅,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