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羅振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汪承鴻 即居風工程行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訴訟代理人 鄭勝件 被告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被告甲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複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一件(本院卷一第40頁)以憑。然經本院當庭詢問原告:「(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於97年7月15日在工地是高處墜落受傷之經過?)不知道。我只知道住院回家我母親就過世。」、「(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曾經到萬達光電宜蘭分公司的工廠工作過?)不記得。」、「(法官問:本件是否你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你提起訴訟?)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答以:「我都是與原告家人接觸,沒有直接與原告接觸。」等語(以上均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為確認原告是否為起訴之真意,復於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庭時詢以其對本件是否有請求被告等為本件起訴之意思,惟原告仍未回答(見該庭期筆錄)。是依以上原告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及反應,顯見原告並無意為本件訴求,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本件起訴亦非其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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