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玉麟 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之犯行,已經據實陳述,對於個人違反部分坦承犯行,且經此教訓後,業已深知悔悟,今後必定痛改前非,絕不再犯,請審酌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所涉案情業已明朗,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從而其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月14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100年4月14日、6月14日、8月14日、10月14日、12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而本院審酌依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係屬重罪,斟酌一切客觀情狀,認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性甚高,而面臨將受重刑之判決,其逃亡、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於被告所列上開事由,尚非係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