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7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779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法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3年2月7日送達,而其向本院聲請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3年4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蕭忠仁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