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7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退輔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777號聲請人 李朋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2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3年度裁字第278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第8款、第9款、第14款所定事由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第8款、第9款、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玫君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