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盛發(原名游景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盛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盛發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3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⒉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