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逸凡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逸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9號裁定判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於94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殺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9號裁定判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於94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2年8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9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