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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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景生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景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生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64號維持原判決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1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