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櫻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