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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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4號上訴人懋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春盛 被上訴人 王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4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2,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