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凌淑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榮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39,0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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