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昌平 即 楊林桂珠 之繼承人、 李昇平 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 張名豪 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 張名凱 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㈢說明本件請求與本院91年度訴字第1703號返還借款事件是否為同一事件?如否,應併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