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請求之訖日為何時(清償日止?或特定日期?),台端聲明意旨對於違約金請求訖日不明,請具狀補正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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