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葉繼元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蕭忠仁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