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辦理車籍過戶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東文
李衣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淑蓉 間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