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林清法 被告 張文祥
洪崇舜 嘉義市○區○○路○○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