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張汝琪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