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一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萬零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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