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叁萬零柒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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