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黃陳桂英 被告 楊秉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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