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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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俊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俊良(以下簡稱為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本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三號),業經本院駁回其上訴,並已確定,經送請檢察官指揮執行,聲請人亦已於民國(下同)一○○年五月六日入監執行,此情有本院關於聲請人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現既已入監執行,已非屬本院羈押狀態,聲請人以其父患有嚴重之糖尿病,其繼母亦有重度精神疾病,家中經濟須賴其打工維持等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此即非正當,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