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志宏 指定辯護人 謝秉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 先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志宏及 陳昱先 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姚志宏及陳昱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而裁定均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經訊問被告姚志宏及陳昱先後,本院認為前開其等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亦不能以具保代之,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0年6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