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 債務人 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燕│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6個│││839639││││月以內者,逾期│││元││││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七點四零七四)│││││││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零八│││││││)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燕│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6個│││839639││││月以內者,逾期│││元││││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七│││││││點四零七四)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零八)計收違約│││││││金。│└──┴───┴─────┴──────┴──────┴───────┘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