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告竹工凡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傑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被告 余漢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82元(計算式:本金407,000元+利息23,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41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407,000元

112年9月13日

113年10月3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49/365)

5%

23,082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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