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233號聲請人 陳俊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政華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法官黃書苑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