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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