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因強盜等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