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鈺婷選任辯護人羅湘蓉律師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 律師被告 莊巧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887號、第30416號、第31397號、105年度偵字第393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2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鈺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巧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孫鈺婷、莊巧文2人均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均不違背其等本意,皆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孫鈺婷在位於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永信門市、莊巧文在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尖山門市內,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將其等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與其他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段,致電予附表二所示蔡 紫瓴 等人,致 蔡紫瓴 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孫鈺婷、莊巧文等人之銀行帳戶(詐騙手段、匯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嗣蔡紫瓴等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孫鈺婷、莊巧文雖均坦承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為渠等所申辦等語,惟均否認上開犯行,被告孫鈺婷辯稱:
對方說是做期貨股票投資,因社會經驗不足,受求職陷阱所欺騙,且被不明人士施以話術所誘騙而交付存簿提款卡及密碼,完全沒有幫助或任何犯罪之故意云云。被告莊巧文辯稱:因貸款楊先生說要美化帳戶,才交出帳戶,不知道楊先生之資料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蔡 宜靜 、 李欣宜 、何 姵蓁 、 陳心如 、彭 郁銘 、 陳映 婷
、 黃千俞 、 黃微 雅、徐 玉雲 、邱 娟娟 、陳 汶玲 、 沈庭 亘、 詹宸 語、 陳長 、 黃羿寧 等人及被害人蔡紫瓴、 盧玟芳 、吳 正偉 、李 宏毅 、陳 郁樺 、劉 玫吟 、鄭 梅君 、 謝曜駿 及 郭敏良 等人均受詐欺集團之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被告等帳戶中, 有渠 等提供之匯款單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交易明細、購買遊戲點數收據等資料可佐,是被告等人所提供附表一之帳戶已為詐欺集團所使用,至為明確。
㈡至被告孫鈺婷雖以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因投資股票
交付等語置辯,然查被告孫鈺婷自承係將帳戶交予不明人士等語如上,顯在對該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營業處所均一無所悉之情形下,即應對方要求任意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與常理有違。再被告莊巧文雖以要貸款置辯,惟一般人均知,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僅具備利用帳戶操作存、提款、轉帳等功能,既非足以代替金錢或有價證券而對外流通之物,且銀行審核貸款,須評估借款人之擔保品、信用能力、償還能力等,以避免呆帳之發生,被告其自承不認識「楊先生」,沒見過面等語在卷,卻不加查證即貿然寄出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不認識之人用以辦理銀行貸款作為資料之用,其率予交付前揭帳戶供對方之情節,在在明顯悖於常情。並有被告孫鈺婷提供之LINE通訊內容資料1份及被告2人各提供之黑貓宅急便送貨單顧客收執聯各1紙存卷可按。
㈢再詐欺集團經常以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存款帳戶,亦常
以應徵工作、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為由,誘使他人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又被告孫鈺婷於偵查中自承:對方自稱係作期貨股票投資,要盡量蒐集帳戶寄過去,5天領新台幣(下同)2000元,一本帳戶一本10000元之報酬等語,被告孫鈺婷於所提供之對話中亦表示:是不是詐騙集團、、、,感覺有疑慮等語。是顯見被告孫鈺婷對僅提供帳戶之行為即有收入為不法之情事有認識,洵屬無疑,既預見及此,卻仍決意交付帳戶容認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足認其具有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再被告莊巧文枉顧其他潛在被害人遭不法集團持其帳戶實行財產犯罪因而失財之高度風險,於毫不在意所貸款之公司名稱、申辦者真實身分及該公司如何申辦貸款等重要資訊之心態下,恣意交付具有專屬性之上揭帳戶資料,使對方於取得後得充分自由使用上揭帳戶,亦得作為不法犯罪取得犯罪所得之用,既預見及此,卻仍決意交付帳戶供對方使用,足認其具有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亦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2人提供上開帳戶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2人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2人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渠等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為多次之詐騙行為,均係成立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2人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2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渠等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且被告孫鈺婷提供帳戶竟多達9本,造成多人被騙所為實非可取,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併案被害人郭敏良之部分與本案成立犯罪之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告│銀行帳戶│├──┼────┼──────────────────┤│1│孫鈺婷│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大華郵局││││(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4、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5、臺灣銀行(下稱台灣銀行)帳號1080││││00000000號││││6、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9、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2│莊巧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段│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蔡紫瓴│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孫鈺婷所有│2萬9,989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蔡│日19時25分│之遠東銀行│││││紫瓴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帳戶│││││購作業誤植,需取消訂│││││││單,並至提款機操作查│││││││詢云云,使蔡紫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2│ 蔡宜靜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同上│2萬9,989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蔡│日18時47分││││││宜靜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購作業誤植,需取消訂│││││││單,並至提款機操作查│││││││詢云云,使蔡宜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3│盧玟芳│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104年8月│1.孫鈺婷所│1.2萬9,989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盧│28日19時│有之遠東│2.2萬9,980元││││玟芳佯稱因網路購物訂│44分許匯│銀行帳戶│││││購作業誤植,需取消訂│款1筆│2.莊巧文所│││││單,並至提款機操作查│2.104年8月│有之合作│││││詢云云,使盧玟芳陷於│28日20時│金庫銀行│││││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35分許匯│帳戶│││││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款1筆││││││戶。││││├──┼───┼──────────┼─────┼─────┼──────┤│4│ 吳正偉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104年8月│1.孫鈺婷所│1.2萬9,989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吳│29日17時│有之台北│2.9,901元││││正偉佯稱因網路購物送│4分許匯│富邦銀行│││││達簽收時發生錯誤,造│款1筆│帳戶│││││成12期分期付款,需至│2.104年8月│2.孫鈺婷所│││││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29日17時│有之台北│││││使吳正偉陷於錯誤,依│10分許匯│富邦銀行│││││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1筆│帳戶│││││款匯至指定帳戶。││││├──┼───┼──────────┼─────┼─────┼──────┤│5│李欣宜│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9│孫鈺婷所有│2萬9,987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李│19時25分許│之台北富邦│││││欣宜佯稱因網路購物訂│匯款1筆│銀行帳戶│││││購作業誤植,需取消訂│││││││單,並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李欣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6│ 何姵蓁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9│同上│2萬8,195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何│日19時37分││2,867元││││姵蓁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19時42││││││購作業誤植,造成消費│分許匯款2││││││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筆││││││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何姵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7│陳心如│由其中某不詳詐欺集團│104年8月29│孫鈺婷所有│7,012元│││(提告)│成員利用電腦設備連接│日18時6分│之郵局帳戶│││││網際網路後,登入樂天│許匯款1筆││││││拍賣市場網站,並刊登│││││││虛偽拍賣寢具床單之不│││││││實訊息,致網路買家陳│││││││心如瀏覽上開資訊後陷│││││││於錯誤而購買之。││││├──┼───┼──────────┼─────┼─────┼──────┤│8│ 彭郁銘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9│同上│2萬9,989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彭│日16時23分││││││郁銘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購作業誤植,造成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彭郁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9│ 李宏毅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9│同上│1萬123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李│日17時14分││││││宏毅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購作業發生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李宏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0│ 陳郁樺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孫鈺婷所有│1萬2,867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陳│日19時27分│之彰化銀行│││││郁樺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帳戶│││││購作業誤植,造成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陳郁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1│ 陳映婷 │假冒網路拍網站賣之服│1.104年8月│同上│1.2萬9,980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陳│28日19時││、3萬元││││映婷佯稱因網路購物訂│1分許、││2.購買遊戲點││││購作業誤植,造成帳戶│19時24分││數5萬3,000││││連續扣款,需至提款機│匯款2筆││元││││操作取消云云,使陳映│2.104年8月││││││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28日││││││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2│黃千俞│假冒保健食品之服務人│104年8月29│孫鈺婷所有│2萬9,131元、│││(提告)│員,撥打電話向黃千俞│日22時10分│之臺灣銀行│2萬9,980元、││││佯稱訂單成立,若要取│許、22時17│帳戶│2萬9,980元、││││消,需至提款機操作云│分許、22時││1萬9,980元││││云,使黃千俞陷於錯誤│29分許、22││││││,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時35分許共││││││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匯款4筆│││├──┼───┼──────────┼─────┼─────┼──────┤│12│郭敏良│因其子網路購物經詐欺│104年8月29│孫鈺婷所有│2萬9,985元、││之1│(提告)│集團指示匯款操作有誤│日21時12分│之臺灣銀行│││││要取消,依指示匯款至│許│帳戶│││││指定帳戶。││││├──┼───┼──────────┼─────┼─────┼──────┤│13│ 黃微雅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9│孫鈺婷所有│2萬3,980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日21時10分│之聯邦銀行│││││微雅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帳戶│││││購作業誤植,造成帳戶│││││││錯誤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黃微│││││││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4│ 徐玉雲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104年8月│孫鈺婷所有│1.匯款2萬│││(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徐│28日17時│之中國信託│9,985元││││玉雲佯稱因網路購物訂│58分許匯│銀行帳戶│2.購買遊戲點││││購作業誤植,造成消費│款1筆││數1,000元││││誤設為分12期付款,需│2.104年8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28日││││││,使徐玉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5│ 邱娟娟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孫鈺婷所有│5,612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邱│日18時39分│之中國信託│3,212元││││娟娟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18時41│銀行帳戶│││││購作業誤植,造成消費│分許匯款2││││││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筆││││││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邱娟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6│ 陳汶玲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同上│5,985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陳│日18時9分││││││汶玲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購作業誤植,造成重複│││││││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陳汶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7│ 沈庭亘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孫鈺婷所有│1萬7,123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沈│日21時9分│之合作金庫│││││庭亘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匯款1筆│銀行帳戶│││││購作業誤植,造成重複│││││││訂購,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沈庭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8│ 劉玫 吟│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同上│2萬9,980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劉│日20時32分││2萬9,980元、││││玫吟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20時36││1萬965元││││購作業誤植,造成重複│分許、20時││││││訂購,需至提款機操作│40分許匯款││││││取消云云,使 劉玫吟 陷│3筆││││││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19│ 鄭梅君 │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104年8月│同上│1.2萬9,987元││││務人員,撥打電話向鄭│28日20時││2.購買遊戲點││││梅君佯稱因網路購物訂│50分許││數1萬8,000││││購作業誤植,造成消費│2.104年8月││元││││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28日││││││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鄭梅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20│詹宸語│假冒網路拍賣網站之服│104年8月28│同上│1萬9,980元│││(提告)│務人員,撥打電話向詹│日20時42分││││││宸語佯稱因網路購物訂│許││││││購作業誤植,造成連續│││││││扣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使詹宸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21│陳長│假冒陳長之妻林 秀華 之│104年8月28│孫鈺婷所有│10萬元│││(提告)│友人,撥打電話向 林秀 │日13時40分│之第一銀行│││││華佯稱急需借款,使林│許│帳戶│││││秀華、陳長陷於錯誤而│││││││匯款之。││││├──┼───┼──────────┼─────┼─────┼──────┤│22│謝曜駿│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撥│104年8月28│莊巧文所有│1萬1,234元││││打電話向謝曜駿佯稱因│日21時32分│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有誤,需至提│許│銀行帳戶│││││款機操作更正云云,使│││││││謝曜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23│黃羿寧│假冒網路拍賣賣家,撥│104年8月28│莊巧文所有│3,985元│││(提告)│打電話向黃羿寧佯稱因│日21時10分│之合作金庫│││││網路購物需至提款機解│許匯款其中│銀行帳戶│││││除分期付款云云,使黃│1筆││││││羿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