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楊浥瑜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 施責勝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施責勝之戶籍謄本。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