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春蓮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永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