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世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世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數罪併罰案件,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除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經撤銷者外,為貫徹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保護被告之立法意旨,第二審所定之執行刑或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較重於前所定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世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2部分(計2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另編號3至7部分(計8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受刑人不服編號7(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02、1309號判決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相同罪刑(即有期徒刑15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依上說明,本件裁量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更重於上開各判決原定之應執行刑加總後刑期17年2月(即1年2月+16年);暨考量受刑人本件分別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計2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計2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計3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計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計2罪),雖均與毒品犯罪相關,惟構成罪名不同;以及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附表:受刑人何世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10.23│102.10.23│①103年4、5月間某日│││││②103.06.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0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02號│103年度偵字第20754、25│││││7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104年度偵字第1│││││1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6號│103年度訴字第76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9│103.08.29│104.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6號│103年度訴字第76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9.29│103.09.29│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98號(編號1-2已定應│14898號(編號1-2已定應│11508號│││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3年7月上旬某日│103.08.05│103.08.05│││②103.08.01│││││③103.08.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754、25│103年度偵字第20754、25│103年度偵字第20754、25│││7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104年度偵字第1│2152號、104年度偵字第1│2152號、104年度偵字第1│││114號│114號│1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30│104.06.30│104.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104年度訴字第31、1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508號│11508號│11508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06.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754、25│││││751號、104年度偵字第11│││││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02、1││││實││309號││││審├─────────┼───────────┼───────────┼───────────┤││判決日期│104.11.1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02、1││││決││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