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6年1月31日起至146年1月3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甲○○於96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0元,另債務人堃盛實業有限公司於96年2月13日,邀連帶保證人甲○○、 陳乙癸 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116年2月6日、101年2月13日,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前者自借款日起六個月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不還本金,後十九年六個月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後者自借款日起五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甲○○、堃盛實業有限公司分別自97年11月6日、97年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155,32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7年4月3日移轉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調解程序筆錄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7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7月22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洪浩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大竹││481-1│建│00│00│8.00│全部││├──┼───┼────┼────┼────┼────────┼─┼──┼──┼──────┼─────────┼──────┤│002│彰化縣│溪湖鎮│大竹││482-3│建│00│00│74.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9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38│彰化縣○○鎮○○○○段481-1、4│鋼筋混凝土造3│1層:39.16;2層:53.71││全部│││││華街31號│82-3地號│層樓房│;3層:53.71;騎樓:15││││││││││.58;合計:1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