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原告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9003元,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1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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