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法定代理人 劉枋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9003元,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1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