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原告 李佳靜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蕭美勛
被告 劉世凱
上一人之
代表人 洪金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