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建發
林木土 宋玉珍 被告 張昌明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吳育汝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