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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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及起訴之聲明,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呂佳徵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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