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紀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紀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4,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