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全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32號抗告人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全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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