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洪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2,694元99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99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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