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鄭再添 債務人 李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3,692元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0.2595%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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