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聲請人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湯家坤 通訊地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上訴人力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鳳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湯家坤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由 潘家宇 變更為湯家坤,有國防部一○三年八月十一日國人管理字第○○○○○○○○○○號令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