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5號裁定被告自民國98年1月7日上午10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許秀如